新闻洞见
【头条】新《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日期:2015-12-01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11月26日,国家邮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新的《办法》,相关负责人指出,邮政普遍服务本质上还是寄递服务,服务方式可以创新、动态发展,重点在于合理资费、广覆盖、持续提供。邮政网络多元化是本次《办法》修订的总体立法取向,也是邮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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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邮政法》的修改和邮政普遍服务实践的发展,已无法适应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修订工作于2012年8月启动,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与《邮政法》及实践不一致的地方,同时补充保障内容和法律责任内容细化监管措施流程等操作性措施。修订后的送审稿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以2015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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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共七章六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服务保障、服务规范、用户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较原来增加了二章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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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部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范围、主体和监管单位,明确提出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在服务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管理部门保障职责、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用地用房、征收和重建、信报箱建设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


    在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规定了业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形式及要求、通邮登记等内容,以及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有关要求。


    在用户权利与义务方面,《办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知情权、投诉权、申诉权、社会监督权等,同时明确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以及邮政企业的邮件封面填写规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从邮政普遍服务评价体系、撤销局所和停限办业务审批、备案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方式和措施,并强化了对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管理


    此外,《办法》还对非邮企业、外商、邮政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由双壹编辑整理,来源:中国邮政报